一、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程序是什么?
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調解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制作交通事故調解書注意什么?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xié)議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