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對交通事故認定辦法作了如下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shù)?,兩方負同等責任?/p>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能從輕處罰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4款規(guī)定,對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