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樣應對?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處理辦法:
第一、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行使職權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認定事故雙方過錯的證據(jù),僅具有證據(jù)效力。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可以將其作為確認雙方過錯程度的證據(jù),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對雙方過錯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實的認定。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 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不予以采信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通過申訴責任認定仍然沒有得到改變,那么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jù)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jù)。所以,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