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條件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當事人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第二,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
調解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調解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書: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xié)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