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處理部門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除公安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處理交通事故。作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擅自處理交通事故,被害方的損失只能由公安機關的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考慮予以解決。實際上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了疲乏路、林木、房屋、電力、通訊等設施的損失。涉及公路管理、林木管理、房產管理及其他設施的管理等,這些部門可以在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見,但是不能代替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遵循地域管轄的原則,交通事故一般由縣、市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情節(jié)簡單,損害較輕的事故,也可以由城市相當于公安派出所一級的交通警察隊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交通警察隊處理;復雜、嚴重的案件當?shù)鼗鶎庸矙C關難以處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派人參加或者直接處理。
在公安機關內部,按照職責分工,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公安機關的其他職能部門無權處理交通事故。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的港口、民航機場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職責
按照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規(guī)定共分四個方面:
1、處理交通事故現(xiàn)場;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3、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
4、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