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扣留的機動車的貨物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二、被扣留車輛貨物處理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一) 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tǒng)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辉鞑幻鞔_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