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的情形
1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4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5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6 、公安機關只有在根據現場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運用推定責任。如經調查,能客觀認定責任的,則仍需按規(guī)定認定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免除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具備如下事由,可免除機動車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應自己承擔后果。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币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損害。高速公路是封閉的機動車高速運行道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如果非機動車或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相撞,所受損害應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