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誰承擔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表現(xiàn)為機動車肇事形式。由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不同所者與使用者等原因,如:車輛所有人自行駕駛機動車,借用他人所有的機動車駕駛、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等,這些情況不同,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即責任主體也不盡相同。因此,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之后,責任承擔者的認定即成了損害賠償主體的首要問題。
(一)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wù)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這一規(guī)定,確定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一般歸責原則。由此可見:
1、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原則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即駕駛員承擔。
2、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
這一原則,是對駕駛員承擔責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補充辦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駕駛員駕駛的車輛,除個人所有外,多數(shù)是單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駕駛員多數(shù)是受雇于單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難以負擔巨大的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就由單位或者車主墊付,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及時保護受害人方的權(quán)益。
3、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wù)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典型的代替責任。
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根據(jù)事故原因也可向駕駛員追償,讓駕駛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上述這一歸責原則是當前我們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者的一般原則。體現(xiàn)了“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支配機動車輛運行并獲取運行利益的人來承擔。責任承擔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p>
(二)合法使用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事故
合法使用他人的機動車,指借用、租用他人的機動車等情況。如近年來社會上出現(xiàn)的汽車出租公司,有的是按日將車出租給用車人收取一定租金。又如社會上有的出租汽車,車輛所有人白天自己駕駛運行,晚上出租給他人按鐘點營運等。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精神,誰駕車、誰承擔賠償責任。
但根據(jù)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地轉(zhuǎn)移給他人使用時,機動車的所有人也已成為機動車輛的運行利益的歸屬人。因此,共同承擔較合理,除雙方另有合同約定之外。
另外車主明知車輛有故障或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所有人仍轉(zhuǎn)借使用,對于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機動車出租公司或機動車所有人的租車行為,僅以租用人作為“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而承擔賠償責任,有所不周。應由雙方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更為妥當。
二、機動車沒有責任要賠償嗎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