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損失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那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道事故時,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致殘外國人的賠償
我國目前有關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并沒有明確條文規(guī)定外籍人士的賠償標準。
《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钡诙鍡l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p>
這里都規(guī)定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來進行計算。
《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p>
這里也規(guī)定了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賠金可以按住所地標準。
但該規(guī)定所設計的賠償人范圍不是外國人。
由于我國與發(fā)達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賠償義務人的賠付能力有限,所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是比較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