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過戶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誰賠償
一般來說,能夠對機動車進行支配,并能從機動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的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車輛所有人通常情況下是運行支配人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所以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國際通例。但是,在機動車被買賣卻沒有辦理過戶的情況下,原車輛所有人實際上已經不可能對車輛進行支配并獲得利益,因此,此種情況下如讓原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義務與理不通。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在《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的復函中答復:“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汽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p>
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現(xiàn)車主,原車主也不能證明其已經把車輛賣出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原車主的賠償責任。因此,在二手車的買賣中,雙方都應當重視車輛過戶的問題,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被盜機動車肇事誰賠償
車輛被盜后發(fā)生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盜車發(fā)生事故、肇事者逃逸而賠償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guī)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p>
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