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主體
受害人及親屬可以提起交通事故訴訟。
訴訟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yǎng)的被撫養(yǎng)人。對于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導議。但對權利繼受人以及被撫養(yǎng)人作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yǎng)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全部列為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未滿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撫養(yǎng)費的權利。因此,不能只列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其中一人為原告,而應把所有的權利繼承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都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訴嗎
我們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那么如果當事人一方對交通事故認定的作出不服怎么辦呢?能就此提取訴訟嗎?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這個行為本身的性質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薄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qū)域或者道路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 公安機關是惟一有權在所轄區(qū)域調查、認定交通事故原因、責任的職能部門。公安機關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履行法定職責,是一種積極的法律行為。會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法律影響。如果認定錯誤,受害人據此可以錯誤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公安機關可以據此錯誤進行處罰,法院也可以據此錯誤判決。類似的行政確認行為還有工傷事故確認,殘廢等級確認,火災事故確認等,雖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zhí)行力,但并不能以此來否認這些行為是行政確認行為。
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訴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作出概括性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即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均可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和行為證明行為。 交通事故行政確認行為, 即應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所以,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