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被扣后貨物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jīng)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2、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tǒng)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4、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二、交警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
1、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7、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