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不適用調解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p>
由此可知,對于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快速處理
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的情形有以下情形:
(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70條第2款);
(二)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xié)商(第70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