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鑒定傷殘級別
(一)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對兩處以上傷殘等級采取綜合的計算方法。
(二)具體的計算方法:C=C1*C2*(Ih+Ia)。其中C代表傷殘者的實際賠償數額;C1代表傷殘賠償總額;C2代表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2=1Ih表示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比例,用%表示;Ia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三)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四)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