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傷致殘的評定原則
1、評定傷殘等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交通事故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fā)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經過系統治療,達到醫(yī)療終結,根據功能障礙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1) 對于以原發(fā)性損傷及其并發(fā)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交通事故損傷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2) 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2、 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1)認真分析傷殘與交通事故致傷的因果關系。
(2)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對于交通事故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 主要作用、 相等作用、 次要作用、 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實事求是地評定。
(3)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 在一側 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傷殘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 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 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 雙側器官、 四肢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
3、對于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 分別進行傷殘程度評定。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二、辦理傷殘評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辦理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