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條件
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jié)加重犯其條件為: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fā)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罰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見是統一的。但對量刑幅度存在爭議:
我們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所列6種情形屬并列關系,無先后之分,都是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充分定罪情節(jié)。既然是定罪情節(jié),就不能再作為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情節(jié)考慮,對行為人不能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則就違反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換言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屬于加重情節(jié)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排斥該解釋第二條第2款第(6)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