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中投保人的權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yè)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做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多少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1、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20%計算。機動車方負全部責任的,應當承擔非機動車、行人方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部分10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