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通常的拒賠原因是什么
出險后,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lián)系,提供事故的相應證明。經(jīng)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審核或現(xiàn)場勘察,若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按時給予約定的賠償。
保險拒賠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屬于條款上列明的除外責任。
3、被保險人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即《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五方面:
(1)、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yè)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保險法第27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見下述)另有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guī)定: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二、發(fā)生保險糾紛如何解決
若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有爭議,可要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提交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直至依法院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fā)生爭議,應采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
按照慣例,對保險業(yè)務中發(fā)生的爭議,可采用協(xié)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
1、協(xié)商和解
在爭議發(fā)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xié)議。協(xié)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xié)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jīng)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 15 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