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交通事故怎么辦
1、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xiàn)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tài)及有關道路狀態(tài)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y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二、交警扣車如何處理車內的貨物
交警部門不得扣留貨物,在核實后通知司機或貨主自行處理,在通知后6個月內(特殊情況為9個月)不自行處理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繳國庫。貨主無法確定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