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怎么確定鑒定機關
受傷人員在醫(y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y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
該申請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過,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y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目前鑒定機關多,需要鑒定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多,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建議您在鑒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鑒定的程序規(guī)定,結合您朋友的具體情況,在專業(yè)人士的知道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鑒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限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jù)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