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駕的標準是什么?
由于酒后、醉酒駕車可能導致的嚴峻后果,各個國家都對酒后駕車執(zhí)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我國的相關法律將酒后駕車分為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
所謂飲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駕車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認定其為飲酒駕車;假如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車。一些發(fā)達國家對酒后駕車的認定起點是很苛刻的,瑞典是2毫克,德國是3毫克,日本是5毫克。
根據計算,正常人在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稱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g(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
當飲酒量上升至1400mL(約相稱于3瓶500ml)啤酒或一兩半白酒(80ml)時,血液酒精濃度可達到0.08g(80mg/100ML)即可達到醉酒駕駛處罰條件。
二、酒后駕車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根據案情的不同分別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或者聽證程序。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交通管理處罰,可以按簡易程序當場進行處罰;對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交通管理處罰決定,經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轉入聽證程序進行交通管理處罰;其他情形按一般程序進行交通管理處罰。
1、簡易程序:(可由1名交通民警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發(fā)當場處罰決定書;備案。
2、一般程序:受案;調查取證(詢問、檢查、收繳、鑒定);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復核;決定處罰;執(zhí)法處罰決定書。
3、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接受聽證申請;送達聽證通知書;組織聽證;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意見書;轉入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