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堪驗調(diào)查、檢驗、鑒定后,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怎樣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這里所說的交通違章作用,是指違章行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而言,據(jù)此來認定事故責任,才能區(qū)別對待,維護交通法規(guī)的嚴肅性,杜絕違章行為,特別是杜絕那些容易引起事故且又造成嚴重后果的違章行為,根據(jù)這一原則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才能合理合法,使人心服口服,也有利于加強交通管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就交通事故責任作了科學的劃分。這就是: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shù)模瑑煞截撏蓉熑?。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況時,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采用責任推定的辦法進行。即: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末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