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傷殘鑒定申請程序
1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3、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4、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怎么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nèi)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nèi),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鑒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作出傷殘鑒定,并制作傷殘鑒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鑒定傷殘等級的依據(jù):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后15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鑒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鑒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jù)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