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么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需要重新進行傷殘鑒定的情形如下: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guī)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jù)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fā)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