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內(nèi)容
1、交通事故責任問題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特征的具體說明。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統(tǒng)一。簡言之,犯罪構成就是某行為是否構成某犯罪的標準。交通肇事罪作為業(yè)務性過失犯罪,它有著自身的特點,即該事故通常是由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肇事者有無過失,過失大小往往與能否認定交通肇事罪有著直接的關系。
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是在考察該行為客觀方面的基礎上綜合作出的,反映該行為在客觀方面的一些量化特征,但是并不能全面反映行為客觀方面的所有特征,比如危害結果,而危害結果是過失犯罪在客觀方面必備的要件,在過失犯罪處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肇事面的犯罪構成中是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nèi)容發(fā)揮作用的。
2、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這里必須明確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有著直接的關系。應當把責任問題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造成的嚴重后果,具備的賠償能力和肇事行為具有的法定情形三種情況相結合起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的規(guī)定,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存在以下四種關系: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并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要注意的問題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
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fā)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