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應負全部責任嗎
交通肇事逃逸就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guī)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認定在實踐中比較復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1)交通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對方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zhí)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車輛逃逸未查獲,交通事故認定怎么辦?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9條、第50條之規(guī)定解答如下:
第一,當事人可以書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申請。
第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隨著車輛數量增加,各種交通事故也頻繁發(fā)生,交通肇事逃逸現象也屢見不鮮。雖然現代刑偵技術手段發(fā)達,但對某些惡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仍無濟于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得到及時偵破就會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帶來更大的傷害。主要表現在:一是涉嫌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處罰;二是受害人及家屬得不到合理的賠償;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因事故認定不能做出,對受害人而言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濟程序無從實施。
正是基于這種原因新修改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9條明確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該程序規(guī)定第50條明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這樣就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啟動索賠程序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