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請求調解的條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指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對賠償損害進行調解。調解分為通過交警現(xiàn)場調解和通過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兩種。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1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xiàn)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guī)定,通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情況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有四種情況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