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投保人享有的權利
交強險投保人享有六項權利:
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獲得賠付以外,還享受以下這些權利:
1、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yè)三責險合同或者其他商業(yè)保險合同以及其他附加險條件。
3、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被保險機動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被保險機動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金,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一日之內(nèi)書面告知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需要哪些證明和資料。
6、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證明資料5天之內(nèi),對是否作出賠償作出核定,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被保險人達成賠償金額協(xié)議十天之內(nèi)把保險賠款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二、投保人購買交強險的注意事項
投保人購買交強險要注意以下事項:
(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4)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zhì)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xù)。
(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xù)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6)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公司進行現(xiàn)場查勘和事故調(diào)查。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