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如何保護證據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采取理性措施,保存、收集好相關證據,以妥善解決糾紛。
首先,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報警,以便交警勘驗現場,核實情況,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必要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邀請評估公司或公證機構對相關物品進行數量清點、價格評估。
其次,機動車一方在遇到交通事故后,應向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報險,以便保險公司對損失確認。
再次,發(fā)生事故的雙方當事人應互相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家庭住址或經常居住地址,避免起訴至法院時出現被告方“送達難”、“執(zhí)行難”等問題。
最后,受害方應依法行使其權利,不得自行擴大其損失。受害方所主張的醫(yī)療費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并具有合理性;所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應與醫(yī)院的休假和護理建議及本人傷情相吻合。原告方為舉證證明其傷殘等級及車輛減值損失,申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確保被告方知情并參與。
審判實踐中,原告方舉證的難點主要集中在誤工費和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等方面。因此,出行在外的人們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需主動配合社會管理,如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法納稅、辦理暫住證等,防止其權利因交通事故受到侵犯時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二、交通事故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的舉證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1、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本方的損害事實;對方的過錯;對方的過錯與本方的損害有因果關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本方沒有過錯;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存在故意或過失;本方的損害事實;本方的損害事實與非機動車、行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有:本方的損害事實;本方的損害事實與機動車一方的行為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