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
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
(1)、自己責任
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
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jù)《》第九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
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jù)《》第三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
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jù)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jīng)營、掛靠、租賃等經(jīng)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jīng)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受害人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一并作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確定案件的責任承擔人。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
二、交通事故車主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賠償責任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關于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一直存有爭論。
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對于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fā),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fā)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地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愿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經(jīng)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基本上反向明確了車主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
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lián)性加以確定。
對于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如因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對車主科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于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系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
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的車主科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該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于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承擔能力。
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shù)囊话搿?/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