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程序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所需材料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jīng)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顱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片。
3、法醫(yī)可根據(jù)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4、法醫(yī)于評定材料齊備后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