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現場怎么保護
《道路法》第70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并采取措施,對現場的范圍,行駛軌跡、制動痕跡、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跡、散落物等進行保護。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yī)院后,應告知醫(y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fā)生。發(fā)生事故后,要持續(xù)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要嚴禁煙火,以免造成火災,擴大事故后果。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怎么評估
1、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四款規(guī)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2、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guī)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章第四節(jié)“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fā)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