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chuàng)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
(一)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標準一般來說,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該標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作為人民法院確定殘疾輔助器具時的一項指導原則。這項標準要求之一是普通,其要求在殘疾輔助器具的選擇上既要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符合正常市場條件的輔助器具,又防止在器具的選擇上過于奢侈。另一個要求是:適用。適用是適于使用,就是要求能夠起到功能補償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恢復殘疾人的生活工作能力,符合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二)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賠償期限的確定,只是規(guī)定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關涉到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對此應當慎重。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技術問題,需要根據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
(三)輔助器具費的賠付方式和殘疾賠償金的賠付方式一樣,當事人除了一次性給付以外,還可以選擇定期金支付方式。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的,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給付。
(四)輔助器具費的繼續(xù)賠付采用一次性賠付方式賠償輔助器具費的,如果受害人存活超過了原先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二、如何確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致害人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那么如何確定死亡賠償金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有關收入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賠償權利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判決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