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根據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3、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應怎么辦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的當事人可能會承擔或者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這樣就有可能會發(fā)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因而,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就要因不同的情況而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濟手段。
1、民事訴訟不能申請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中的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有關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舉證證明其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從而不用申請重新鑒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行政訴訟中不能申請重新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是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只能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訴訟那樣,運用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3、刑事訴訟中可申請重新鑒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這樣一來,在傷亡人數和無能力賠償數額已確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205條的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申請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