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分類的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凡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停放(行駛過程中的臨時性停放)發(fā)生碰撞、輾壓、刮擦、翻復、失火、落水、墜車、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員和牲畜(牛、馬)傷、亡、車物損壞等,均稱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四種。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或輕傷三至十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者。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傷三至十人,或輕傷十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以下者。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傷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
(一)、完全因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主要因一方違章,另方或第三者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違章者負主要責任,另方或第三者負次要責任。
(三)、因雙方違章情節(jié)相當造成的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
(四)、事故涉及多方,有關方有一定違章情節(jié)的,應負一定責任。
肇事者偽造、破壞事故現場,畏罪潛逃,嫁禍于人的,負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