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扣留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員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diào)查或者證據(jù)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起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有權扣留車輛
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jīng)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7項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責任。因非法扣留駕駛員或者故意損害車輛、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