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哪些適用私了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由此可見,在道路上發(fā)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私了與其他索賠方式相比,更加便捷、快速,費用較低。雙方也可以選擇不經過保險公司解決問題,避免下期高額保費的負擔。但是私了的缺點是很明顯的,即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要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事后當事人拒絕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仍然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當然,因為私了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所以根據私了協議起訴到法院的,如果經過法院審查沒有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法定情節(jié),法院一般會判令不履行協議的一方按照約定履行。
二、私了的程序是怎樣的
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駕駛員應主動出示駕駛證,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記錄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以及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簽名,雙方各一份。之后即可撤離現場,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把上述協議書中的賠償協議填完,然后辦理賠償事宜。當事人如果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但對損害賠償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就爭議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