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處理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同時,第136條第l項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V訟時效期問為一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主張、行使自己權利的時間期限,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行使權利的,該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強制保護。然而,我們應當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呢?
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自己的索賠途徑,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起訴不可超過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主張、行使自己權利的時間期限,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行使權利的,該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強制保護。換句話說,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的,將會喪失勝訴權,法院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給予該權利強制保護,不能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同時,第136條第l項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jù)以下情況確定: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即從治療終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guī)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發(fā)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xiàn)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y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我們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起訴,切不可拖沓延誤,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起訴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zhí)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xiàn)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情況。所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起訴,絕對不可拖延。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jù):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jù)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