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行政處罰有哪些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證照的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的下設機構,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
港務(航)監(jiān)督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另行規(guī)定。
對涉外、涉臺、涉港澳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權限,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guī)定,交通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證。
當事人對于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復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zhí)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具體復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交通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復通知書》,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復書和相關證據。復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復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