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從上可知,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
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財產(chǎn)損害,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構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