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必須調解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shù)?,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否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奘嵌嗌伲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槭铡?/p>
二、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