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做交通事故精神鑒定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其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二、怎樣做交通事故法醫(yī)鑒定
公民申請法醫(yī)鑒定,首先應向有關的公安、司法機關提交鑒定申請。該部門經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請法醫(yī)鑒定部門的專業(yè)法醫(yī)師或醫(yī)師對法醫(yī)學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進行鑒定時,受傷當事人一般應到場,并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包括影像學報告、X光片、CT片、致傷物、照片、證人證言等。
申請法醫(yī)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二)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y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四)如果對法醫(y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五)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