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車輛掛靠
車輛掛靠是指,掛靠者(一般是無運輸經(jīng)營資質的自然人)購置車輛,通過與被掛靠者(一般是具有運輸經(jīng)營資質的運輸企業(yè))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將車輛登記為被掛靠者名下,對外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以被掛靠者的名義繳納相關稅費。
二、掛靠車輛發(fā)生車禍誰來承擔責任
在車輛掛靠中,掛靠者實際擁有車輛的所有權和運行、運行利益獲取權,又稱實際車主。被掛靠者名義上是車輛的所有人,又稱名義車主。
(一)被掛靠人承擔墊付責任。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重慶市等。墊付責任的理論依據(jù)是基于掛靠人是以其名義從事交通運輸經(jīng)營,作為名義車主和法律形式的車主,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承擔墊付責任。
(二)被掛靠人和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東省、江蘇省等。該觀點認為,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侵權賠償,而被掛靠人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車輛所有人,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造成侵害賠償,均以過錯共同侵權論處,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有限連帶責任。如天津市、福建省、山東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該觀點認為,交通事故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該車輛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其理由是被掛靠人與掛靠個人二者是掛靠與被掛靠關系,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形式上有所有權,實質上掛靠人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費這一小部分。因而,依據(jù)《民法通則》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是公平公正的。
(四)不承擔責任。河北省部分地區(qū)、吉林省部分地區(qū)。該觀點認為肇事車輛雖掛靠在被掛靠人處,但被掛靠人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又不是車輛營運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對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五)買賣車輛未過戶的掛靠車輛被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全國相當部分法院都是此種做法,該觀點所謂理論依據(jù)是車輛支配控制理論和運行利益理論,所謂法律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號答復江蘇省高級法院的復函“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利益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