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xù)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fā)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jié)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y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把“逃逸”的動機僅僅歸結為“為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與立法本意相悖。實踐中有時發(fā)生這種情況,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場受到被害者親屬圍攻,因害怕毆打報復,暫時躲避,或者在將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害怕家屬毆打報復、而暫時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
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親屬等由于一時沖動的非理性的悲憤情緒而對肇事者實施毆打報復的情形,并不少見。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臨時躲避行為要與逃逸相區(qū)分,在肇事者因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親屬等人的毆打而逃離現場說明肇事后現場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場的人肯定會及時,事后又主動歸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搶救和責任認定,這種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肇事者將受害者送到醫(yī)院搶救,害怕家屬毆打報復,暫時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搶救義務,又不逃避責任,亦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