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guī)和其它規(guī)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shù)奶幏郑瑫r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jù)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
二、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起訴嗎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jù)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币罁?jù)該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這就是律師所作出答復的依據(jù)。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guī)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jù)。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jù),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