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
(一)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jiān)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yè)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yè)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jiān)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xù)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1、日?;顒幽芰Σ糠质芟?;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作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辦理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二)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三)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四)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五)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六)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