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怎么計算賠償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二)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無交強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二、如何確定交通賠償比例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