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交通事故的時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審理交通事故時限是多久
管轄法院: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審理時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規(guī)定之八:法院訴訟的時限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己屬不幸,漫長的等待更是耗盡心力,鑒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很多當事人會比較關注時限問題,并且時限的法律規(guī)定也是交警、法院等有關機關、部門處理事故應當嚴格遵守的,相信時限規(guī)定的背后是對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權益的保護?;诖?,我們把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的時間期限問題做一個系統(tǒng)的歸納,供大家參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因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