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條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那么申請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需要哪些條件呢?
(1)申請人為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
事故責任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為申請。有權(quán)申請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請。
(2)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的材料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lián)系電話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5)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diào)查之日起十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cè)撕笫諆?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jié)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diào)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