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程序如何進行
(一)參與調解的人員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二)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三)調解的步驟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的內容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調解依據;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3、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4、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5、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